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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数据企业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一:概述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安徽省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大数据企业。

 

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服务等工作。主要任务:

 

(一)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二)组织开展全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三)受理和处理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举报;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二)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二)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三)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2000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认定程序

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2.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3.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县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企业申请认定材料统一上报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大数据企业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四、培育措施

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大数据企业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四)鼓励市、县(市、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五)遴选推荐列入全省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六)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五、监督与管理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并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

(一)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失信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

(五)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未按规定报备的,一经发现,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资讯热线18005608331(同微信),QQ:86189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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