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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母商标注册申请中,多个字母,当中有一两个字母不一样,能注册成功吗?

时间:2023-10-11     【原创】

字母商标注册申请中,多个字母,当中有一两个字母不一样,能注册成功吗?

商标的样式有多种,如汉字、拼音、图形、组合、声音等。今天重点来说一下字母商标注册申请中,多个字母,当中有一两个字母不一样,是否构成近似,能否注册成功。

如果是四五个字母构成的商标,该商标无特定的含义,比如该商标非汉语拼音,也不是英文单词,两个商标只有一两个字母不同,一般来说是不构成近似的,但也有例外情况,一是不同的字母的字形相似,比如小写i跟小写l,比如UV二是引证商标是知名商标


我们来看案例——

异议人一:深圳市虹舟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金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金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4909276号“HUWLE”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HUWLE”,指定使用于第9类“手提电脑;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视频显示屏;手机;平板电脑;音乐耳机;音响设备;智能手表(数据处理);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 深圳市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776686号“HUW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手机用壳;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人脸识别设备”等。双方商标英文字母构成及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手提电脑;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手机;平板电脑;音乐耳机;音响设备;智能手表(数据处理);人脸识别设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扬声器音箱;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手机用壳;人脸识别设备”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76401号、第21886745号、第22535005号、第981955号“HUAWE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无线数据卡;无线上网卡;电话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二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商标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64909276号“HUWLE”商标不予注册。

该案例中,被异议商标HUWLE,引证商标分别是HUWIHUAWEI,分别形成了字母字形相似和知名商标的情况,因此商标局认可了异议申请人的意见,将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若想进一步了解商标注册商标异议,可与商标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微信1800560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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