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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异议案例: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词,不得注册为商标

时间:2023-08-29     【转载】

商标注册业务中,如果申请注册的词只是表示了商标/服务的内容、规格,不得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异议人:合肥胖宝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小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合肥胖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小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第56838936号“疯狂猜成语”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疯狂猜成语”指定使用于第9类“动画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眼镜”等商品上。“疯狂猜成语”指定使用于“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动画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指定使用于“眼镜”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56838936号“疯狂猜成语”商标不予注册。
  该案例中,商标异议申请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疯狂猜成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应注册为商标。该观点在异议过程中得到了商标评审人员的认可,商标被成功异议掉,不予注册。

       企业若遇到商标注册问题情况,可随时与我们沟通,提供商标注册解决方案,电话18005608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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