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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案例:把知名商标的第一个字换了,能注册成功吗

时间:2023-01-20     

在申请商标时,将他人知名商标的第一个字换一下,能注册成功吗?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看换的字有没有显著性。如果换的字是“奈、斯、其”之类的无明显含义的字,那商标整体的显著性也非常弱,注册成功的几率很低。如果第一个字换的是有明显含义的字,那注册成功的几率相对来说要大一些。当然,即使注册成功了,也很有可能会被知名商标的持有人申请无效宣告。

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九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对第45009957“狗其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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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知名轮胎生产商,其注册和使用在第12类轮胎等商品上的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第6167650号“米其林”商标、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第6167649号“MICHE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中国享有很高知名度,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和复制。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938432号“米其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四、其他案件中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证明材料;2、申请人简介、商标注册情况;3、杂志、报纸、网络等媒体对申请人及产品、排名、经营收入情况、在中国发展情况等的报道;4、申请人广告宣传材料、广告费用支出情况;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6、相关裁定书、决定书;7、其他相关证据。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12类轮胎、车轮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第31类动物食品等商品上在先申请了引证商标五,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或申请商标。
  3、商标局在(2019)商标异字第4237号、(2020)商标异字第5397号、(2021)商标异字第102720号、商评字(2020)第105973号等多件异议决定、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中认定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轮胎等商品上的“米其林”、“MICHELIN”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高行终字第1809号行政判决中认定申请人“米其林”、“MICHELIN”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并予以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京行终497号行政判决中认定申请人“米其林”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并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档案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一、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在先的引证商标五尚未初步审定,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狗其林”与引证商标五“米其林”在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动物食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恶意摹仿和复制,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其商标受保护记录、行业排名、相关媒体报道、广告宣传等证据及查明事实3,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米其林”在轮胎商品上经长期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狗其林”与引证商标一、二“米其林”在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虽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轮胎等商品存在差异,但考虑到引证商标一、二本身具有较强显著性且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认知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及其商标相联系,从而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商标的市场声誉,且削弱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商标审查从来都不是一件非黑即白的事,很多时候似与非似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这时候就要看双方材料哪个更能说服审查员了。 企业如果遇到商标无效宣告的情况,可以随时与我们沟通,电话18005608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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