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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商标驳回复审方法:放弃部分商标权,从而复审成功

时间:2022-06-08     

申请人:山西神堂子夏峰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57681421子夏峰 酒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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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中引证的第359061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17457银马岭YINMA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上述服务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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