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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案例:不在同一个类别里,也能成功异议他人商标

时间:2022-05-28     

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一个是35类,一个是6类,这怎么能异议成功呢?我们来看这个案例:

  异议人:广东乐从钢铁世界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房伟珍

  异议人广东乐从钢铁世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房伟珍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9365464号“乐从钢铁世界”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决定:第49365464号“乐从钢铁世界”商标不予注册。

  被异议商标“乐从钢铁世界”指定使用在第6类“钢板;小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56585号“乐从钢铁世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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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人提交的其分别获“2012-2013年度广东省诚信示范市场;2018年中国大宗商品电商创新企业;2013年被授予第八批推进流通现代化全国重点批发市场的名号”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的“乐从钢铁世界”商标已在商标国于“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且双方当事人同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共处相同地域,被异议人理应知晓异议人商标,鉴于异议人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该案例中,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并不属于同一类,一个是35类,一个是6类。然而异议人提出引证商标早在10年前在当地就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在同一个地方,理应知道引证商标的存在而且两个商标虽然类别不同,但商标组成完全一样。这就让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人抄袭、模仿的可能性很大,最终判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还有很重要的一点,被异议人没有答辩,没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自己的想法。如果能积极答辩,也许就是另一种结果了。

如果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遇到商标异议相关问题,可联系18005608331咨询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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