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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分析,两个商标指定产品不同,不构成近似

时间:2022-04-24     【转载】

商标被提出异议后,要积极应对,分析异议的理由。常见的理由就是申请的商标与异议引证商标属于在相似商品中的相似商标。相对的,进行异议答辩时也主要是从这两点来反驳。

案例分析:

异议人:雄县格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雄县泽晖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雄县格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雄县泽晖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6980074号“吉士多”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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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决定:第46980074号“吉士多”商标准予注册。

分析:
  被异议商标“吉士多”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机;玩具手枪;塑胶跑道”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39929“吉士多”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非金属软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其“吉士多”作为商标于“游戏机;玩具”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商标局不予支持。

如果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遇到商标注册被异议相关问题,或者想异议他人的商标,可联系安徽飞镖网咨询具体事宜,电话1800560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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