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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直接复审成功的情形

时间:2022-04-20     

商标驳回复审中,有很多都是与在先商标近似,在先商标构成权利障碍了。要想复审成功,就得使先在先商标失效,或申请撤销,或申请无效宣告,然后再做复审。

然而有一种情况,不做撤销或无效宣告,就能复审成功。这种情况占比不多,要么是申请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存在公众可见的差异,要么是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同或不相似,或者是在先引证商标全都自行失效了。

 

案例分析一:

申请人:北京华熙海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部分驳回其54428455号“黑零 hyal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image.png

经复审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56810号、第4247879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分析二:

申请人:泉州市功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
54425783号“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41081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42574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上述案例一中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区别,具备商标的显著性,最终决定商标复审成功,进入初步审定阶段。案例二中,构成权利障碍的引证商标全都自行失效了,不需要另外再对其提出撤销、无效宣告,所以复审商标成功进入初审公告阶段。


如果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遇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相关问题,可联系知识产权服务部工作人员咨询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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