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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查处假冒中华香烟,被判10万罚金加缓刑

时间:2022-03-23     

50块一条中华烟,棋牌室老板买了300条,卖了三个多月,遇到民警查赌博,在棋牌室发现了大量中华牌香烟,由此意外查出一起假烟大案。

时间回到2019年4月18日,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接到举报,称在保定新城小区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棋牌室内有人赌博。民警赶到现场发现有人打麻将,但是并未发现赌博违法行为。民警意外在棋牌室内发现了大量中华牌香烟,民警随即通知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到场检查,现场查获中华香烟272条。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现场确认该批香烟为假香烟,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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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棋牌室经营者陈某某长期在上海经营礼品回收生意,兼从事真烟、假烟的收购和销售活动。陈某某于2018年10月和2018年12月底两次通过网络联系一名微信昵称为“茗桂居”的上家,以50元每条的价格购买伪劣香烟300条,个人使用28条,剩余香烟准备卖给来棋牌室参与赌博的人,或拿到上海的礼品回收店销售。经安徽省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芜湖市烟草专卖局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所有的244条软盒、28条硬盒中华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鉴定,上述涉案卷烟价格为183400元。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出售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购买大量伪劣卷烟,货值金额183400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犯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飞镖网评语:除了销售伪劣产品罪,该行为还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未经“中华”商标持有人许可,在烟草产品上使用“中华”商标,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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