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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代理案例:索菲亚商标

时间:2022-01-23     

  申请人:北京京地名京美容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启全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对第13915981号“蔡氏索菲亚 CSfi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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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包含“索菲亚”及“SOFIA”文字,其分别是保加利亚首都的中文名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搜狗“索菲亚”搜索截图;2、相关新闻报道、图片;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 6001 号行政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6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自助餐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为动物提供食宿;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商标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二、争议商标由中文“蔡氏索菲亚”、英文“CSfia”及图形组成,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所含文字“索菲亚”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商标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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