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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二审改判,驳回诉求

时间:2022-01-13     

因店招含有“青花椒”被告上法庭,成都一餐饮被判被判立即停止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30000元。被告商家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月13日上午9点半,该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由四川省高院党组成员、刘楠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平台进行了直播。庭审现场,还邀请了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商标协会、省律师协会,以及青花椒行业协会等人员旁听庭审。

邹先生经营餐馆招牌中的“青花椒”使用到底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成为本次庭审的焦点。

庭审现场

一审败诉:

判赔3万元,成都商家上诉

从2019年起,邹先生和妻子开始经营“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2021年10月,他收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一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起诉称,邹先生店招、外卖平台等多处使用的“青花椒”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索赔5万元。

2021年11月26日,该案开庭。2021年12月18日,成都中院作出判决,认定商标侵权成立,邹先生被判赔3万元。此后,邹先生提出了上诉。

除邹先生外,由于四川多地多家“青花椒”餐饮店均被上海万翠堂起诉侵权,“青花椒”案就此引发舆论关注。上海万翠堂被指存恶意滥诉。

今(13)日上午,“青花椒”一案二审开庭。上诉中其提出,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他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撒销。

庭审现场

二审开庭:

上诉商家称“正当使用未侵权”

庭上,邹先生及其代理人认为,其对于“青花椒”文字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同时火锅店使用的“青花椒鱼火锅”标识与涉案商标并不近似。而结合涉案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涉案商标的使用地域、上诉人的具体使用方式、餐饮行业地域性特点、四川餐饮行业使用习惯以及消费者的识别习惯等因素,在店招中使用“青花椒鱼火锅”标识,客观上是对自身提供特色菜名的使用,并非作为区分餐馆服务者标识商标的使用。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鱼火锅”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才构成侵权。邹先生代理人认为,即便被诉侵权的“青花椒鱼火锅”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如果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仍然不构成侵权。

邹先生代理人表示,具体到本案,“青花椒”是烹饪菜品的调味品,特别针对于川菜。其用在餐饮服务中显著性很低,对涉案商标的保护范围应该严格限制,防止权利滥用。邹先生一方称,他们对于“青花椒”的使用属于对自身经营特色菜品主要原料的描述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同时,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并没有损失,其火锅店也不存在侵权故意,经营规模小,并且饱受疫情影响,不存在因为使用被诉侵权产生的获利,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他说,从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看,被上诉人的餐馆仅在上海和江苏开设了店铺,在其他省份没有任何店铺。考虑到餐饮消费属于明显的本地化服务行业,若未在当地开设店铺,当地公众一般是不会知晓品牌的情况。同时,考虑到“青花椒鱼”是四川消费者熟知菜品,“青花椒”也长期作为川菜的重要调味品进行使用,四川的消费者已经形成“青花椒鱼”以及“青花椒”是菜名和调味品名的固有认知,要改变这种固有认知,让四川的相关消费者产生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混淆的结果,相较于其他不存在固有认知的商标,对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要高得多。

他表示,结合上诉人在自身的餐馆中明确标明了自身的注册商标“邹鱼匠”,并且没有单独、突出使用“青花椒”,因此,上诉人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律关于商标使用的认定需要结合中小餐饮经营和普通消费者的认知和主观恶意,对于相关主体因为不具有商标专业知识导致侵权情况,法律裁判的目的应当是普及法律知识,规劝相关主体规范使用行为,而非通过赔偿进行惩戒,从而与社会现状和公众认知水平匹配,防止相关主体进行大规模商业性的维权,也符合商标侵权的填平原则,避免浪费司法资源。”邹先生一方表示。

庭审现场

上海万翠堂:

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应赔偿

2016年4月6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其商标内容为从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

2016年9月7日,注册取得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左侧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

2018年6月2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上方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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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时,上海万翠堂一方认为,通过宣传与推广,上述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邹先生的青花椒鱼火锅店未经万翠堂公司许可擅自在门头及美团平台使用了“青花椒”字样,误导了相关公众,侵犯了万翠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审中,上海万翠堂代理律师表示,上海万翠堂依法享有相关涉诉商标的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师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有权在全国范围内维权,青花椒是调味品通用名称,但是餐饮服务中并非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在餐饮服务有显著性。

该代理律师同时提出,邹先生的店对“青花椒”的使用是商标性使用,并且突出使用了“青花椒”字样,与相关案涉“青花椒”商标的读音、含义相同,易使公众混淆和误认;邹先生的店将“青花椒”用于店招,不是仅仅菜单中的描述性使用,会误导公众。

代理律师表示,“青花椒”是植物种子调味料的名称,但本身并非商标法规定得不得注册的事项。故而,上海万翠堂餐饮关于案涉“青花椒”商标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庭上,上海万翠堂餐饮的代理律师还展示了相关案涉商标的注册证以及转让证明文件。

最后,万翠堂的代理律师认为,邹先生的店铺应当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的标识,并赔偿损失,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上海万翠堂餐饮因起诉维权受到了铺天盖地的口诛笔伐,压力非常大,但是也有积极意义,提升了川蜀大地餐饮行业以及公众商标法律意识,推动了相关领域的发展。

法院认为: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被告五阿婆火锅店不服判决,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属于正当使用,虽然店招上有相同,但五阿婆火锅店前面还有“邹鱼匠”标识,没有单独突出使用“青花椒”。“青花椒”使用在鱼火锅之前,是对其特色菜含有调料的描述,并非商标权使用,不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该纠正。

经过1月13日持续1个多小时的庭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前,上海万翠堂董事长左正飞公开现身,他向四川父老乡亲致歉,并解释诉讼均系第三方——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正尚律和)发起,已经脱离了其保护品牌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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