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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案例: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时间:2022-01-11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穿越部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走出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78472号“走出趣”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7225号决定,于2021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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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公司主打品牌,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作品登记证书;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委托办理服务协议、商标注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
  4、银行回单、网上银行电子回执;
  5、服装、帽子销售发票;
  6、穿越惠州活动列表;
  7、网页截图、宣传册、照片文件、宣传页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该证据包含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6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复审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7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2仅能证明商标持有人和被授权人具备使用复审商标的主体资格,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为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等事宜,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在无复审服务相关合同、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5为申请人向他人购买商品的发票,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6、7为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难以确认的自制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2017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安徽飞镖网提醒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满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可以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请撤销,若商标注册人有规定期限内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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