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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股份异议他人CB商标失败,商标成功注册

时间:2022-01-07     

  异议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毕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毕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1887407号“C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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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B”指定使用于第6类“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8969号“图形”、第6842439号“宝钢B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未加工普通金属;半加工的普通金属”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1126号“宝钢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未加工普通金属;半加工的普通金属”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铸钢”商品上的“宝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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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87407号“CB”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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