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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陈麻花”商标纠纷再审宣判,商标无效

时间:2022-01-05     

近日,重庆历时多年的“陈麻花”商标之争落下帷幕。

202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诉裁定及一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陈麻花”构成一种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称虽认定不当,但被诉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以及一审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该院对此予以维持。

“陈麻花”遍地开花

都说“没吃过陈麻花,就没到过磁器口”,“陈麻花”作为当地知名的传统小吃,堪称重庆千年古镇磁器口一绝!据十象知产了解,重庆的第一家麻花公司,就是“陈昌银”设立的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麻花公司”)。该公司不仅注册了“陈麻花”商标,还是唯一被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重庆老字号”的麻花品牌,也是广大消费者较为喜爱的品牌。

然而,磁器口打着陈麻花口号的就有不少商家,除了陈昌银麻花,还有陈建平麻花、陈守林陈麻花、老街陈麻花... ...到处都是姓“陈”的麻花,让人不禁眼花缭乱。于是,一场关于“陈麻花”的商标大战就此打响。

“陈麻花”商标纠纷始末

这场历时四年的商标诉讼纠纷,源起多家麻花商户对陈麻花公司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

这些商户认为,“陈麻花”就是一个通用名称,是姓氏加食品名称的通用称谓。其注册行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应予无效。陈麻花公司一方则认为,“陈麻花”并非通用名称,而是特指陈昌银麻花,其余的陈麻花都是对陈昌银的仿冒。何况自己已成功注册商标,更应该享有“陈麻花”的商标专用权。

2017年12月到2018年1月,在磁器口经营麻花的五家商户先后向商标局对“陈麻花”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3月,商标局作出《关于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9年4月,陈麻花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家麻花商户成为该案第三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20年2月,陈麻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无效宣告,撤销一审判决和商标局无效宣告裁定。

5家麻花商户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2021年12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证明,陈麻花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公众已将“陈麻花”与重庆磁器口联系起来,并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将其认读为一种重庆小吃。

在2001年以后,在重庆市磁器口地区有多家麻花经营者以包含‘陈’和‘麻花’”的字号开展经营,直至诉争商标申请时,在重庆磁器口有多家麻花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的麻花商品上突出使用‘陈麻花’标志。

根据2007年至2015年的产品检查报告,可知当地从事麻花经营的多个生产主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已将陈麻花称为一种产品。虽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公众普遍认为“陈麻花”所具体指代的是哪一类麻花商品,但‘陈麻花’尚不足以构成麻花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基于上述相关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证明本案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陈麻花’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从而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其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此外,诉争商标核定在麻花以外的“怪味豆、琥珀花生、黑麻片、糕点等商品上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

因此,最高法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并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这意味着不仅陈麻花公司不再享有第30类“陈麻花”商标专用权,以后大家也不能再将“陈麻花”作为注册商标来用了!

商标纠纷产生的原因多是历史遗留问题、商标注册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很多企业都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与整体发展不匹配的情况。因此,商家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该加大力度钻研商标注册,储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尽早展开商标战略布局。同时还要具备商标和品牌风险防范意识,积极采取商标侵权的有效应对机制,维护自己的品牌。

商家在日常经营中如果遇到商标侵权纠纷,可以向飞镖网咨询了解,电话18005608331,飞镖网从事知识产权已有十余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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