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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慈园"与“慈孝大讲堂”构成近似,被驳回

时间:2021-12-31     

  申请人: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88048号“孝慈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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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8867号商标、第168010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孝慈园”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制剂3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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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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