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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 world”商标乏显著性被驳回

  申请人:北京机遇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29698号“IP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6248号“ID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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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IP World”,其中含有“IP”译为“网际协议”,“World”译为“世界”,整体可译为“网际协议世界”,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的“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是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不易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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