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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的商标制成商品出售是否侵权?

时间:2021-11-02     【原创】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在相同品类上,构成商标侵权。市场上经常出现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钥匙扣吊坠、项链吊坠、小背包等现象,这种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成商品并出售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由于并未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用作商标,而是制作成了商品,因而很难归入已经达成共识的两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混淆和淡化。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钥匙扣吊坠、项链吊坠、小背包等,并未用作商标或装潢,不具备适用混淆规则的基础;同时,这种现象是否会淡化商标指示来源的功能,也很难证明。

在难以认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来求解?大多数观点认为,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成商品并出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搭乘他人“便车”,便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有观点认为,搭乘“便车”并不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搭乘“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是例外,需要设定前提和构成要件。

目前,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并未将把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钥匙扣吊坠、项链吊坠、小背包等行为规定为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因而只能从是否构成未类型化不正当竞争的路径来考量。判断是否构成未类型化不正当竞争,首先需要判断商标权利人是否拥有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其利益显然不能是商标法已经保护的利益(防止混淆与淡化)。

在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应轻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该如何规制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钥匙扣吊坠、项链吊坠、小背包等行为?如果注册商标的标识满足作品构成要件且未超过保护期的,可以主张著作权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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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是,已经把该商标登记成著作权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很大,不像商标那样还限定某个类别某个产品。如果想进行著作权登记,可与安徽飞镖网联系,飞镖网隶属于安徽飞镖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平台,致力于“知识产权服务于社会”的理念,旗下有飞镖、合肥知信知识产权、中博知信三大服务机构,是国家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机构,自09年起就在安徽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现有员工5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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